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夆碩股份有限公司、計天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藍偉中 債 務 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計天雄 人 債 務 人 吳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參點柒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附表一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美金 7,474.52元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計天雄、吳菁菁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625% 自民國111年 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美金 40,769.6元 自民國111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211% 003 美金 72,346.48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010% 004 美金 41,051.35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6596% 005 美金 26,601.8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6913% 附表二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22,306元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計天雄、吳菁菁 自民國111年1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1% 自民國111年 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572,552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749,442元 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1,593,9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667,794元 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937,974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