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張睿瀚、蔡旻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郭文祥 債 務 人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債 務 人 張睿瀚 債 務 人 蔡旻琪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捌萬柒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佰零陸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