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148號
- 債權人
-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 債務人
- 吳忠益即尚珅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後列證物清單所列之證物全部或其他足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35148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後列證物清單所列之證物全部或其他足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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