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陳國樑即石德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陳國樑即石德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國樑即石德商行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陳國樑即石德商行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67%計算(依定儲指數加 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47%,證三),依前揭 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陳國樑即石德商行竟於111年11月10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650,758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陳國樑即石德商行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證據: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1年1月6日、新臺幣70萬元整)、動用申請書影本、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乙 份、放款帳卡明細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