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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越歆企業社(合夥)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志雄
債務人
債務人
洪崇耀

陳福財

秦志忠

一、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崇耀、陳福財、秦志忠給付之。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及洪崇耀、陳福財、秦志忠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001    500,000元  自111年3月14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4月15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11%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0月14日止 自111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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