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越歆企業社(合夥)、陳志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越歆企業社(合夥) 兼法定代理 陳志雄 人 債 務 人 洪崇耀 陳福財 秦志忠 一、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崇耀、陳福財、秦志忠給付之。 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及洪崇耀、陳福財、秦志忠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001 500,000元 自111年3月14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4月15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11%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0月14日止 自111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