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梁哲睿即初戀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梁哲睿即初戀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梁哲睿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