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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權人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成
債務人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陸萬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6,790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2,005,743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215,276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1,836,166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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