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 債權人
-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成
- 債務人
-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陸萬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6,790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2,005,743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215,276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1,836,166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