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黃政成、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秋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成 債 務 人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陸萬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6,790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2,005,743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215,276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1,836,166元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