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茂昌
- 債務人
- 新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聖中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廖文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8,420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民國112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33,270元 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192,346元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264,994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3,633,680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民國112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533,076元 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 769,386元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新臺幣 1,059,976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