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立泉工程行即張炎火、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國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債 權 人 立泉工程行即張炎火 債 務 人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本件債權人就所提出之受款人永平工程行之票據,難認與聲請人係同一人,且該發票人為寶錸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律上亦與其法定代理人楊國志為不同權利主體,自不得逕於本件一併聲請,準此,該部分之債權聲請應予駁回,併與敘明。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