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張宇星、李榕真即李萬裕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債 權 人 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星 債 務 人 李榕真即李萬裕之繼承人 李姬靜即李萬裕之繼承人 李明耀即李萬裕之繼承人 李硯欽即李萬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