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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債權人
麗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債務人
三千創意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致謙
債務人
邱致謙

一、

㈠債務人三千創意娛樂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邱致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㈢上開㈠㈡項中,如任一債務人已向債權人為給付,於其已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其給付之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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