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欣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債 務 人 官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玖萬壹仟零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