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政賢即大一小吃店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大一小吃店(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已於聲請前之民國110年更名為好佳在小吃店,負責人姓名亦變更為第三人 黃安祥(獨資),為此,請說明本件聲請狀之債務人周政賢即大一小吃店是否應更正為周政賢個人?如否,其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