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雄德股份有限公司、張秋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債 權 人 雄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智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