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顏宏達即鼎順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顏宏達即鼎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