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曹瑞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399號 債 權 人 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瑞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繳納民國109年9月至111年7月之管理費,惟查依其所提出應繳納管理費建物之異動索引,該期間內之區分建物所有權人非債務人所有,準此,債權人所主張顯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