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湳華實業有限公司、李晞彤、派翠西亞有限公司、洪珮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 債 權 人 湳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晞彤 債 務 人 派翠西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