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債 權 人 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說明本件有無向債務人許順傑個人請求給付?或僅向債務人嘉洋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因本件聲請狀上之記載難以認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