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 當事人
    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債 權 人 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說明本件有無向債務人許順傑個人請求給付?或僅向債務人嘉洋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因本件聲請狀上之記載難以認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