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沈政男
- 債務人
- 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岳騰
- 債務人
- 張岳騰
一、債務人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陸拾捌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2.陸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