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張岳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岳騰 債 務 人 張岳騰 一、債務人環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陸拾捌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2.陸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