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越歆企業社(合夥)、陳志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李慶良 債 務 人 越歆企業社(合夥) 兼法定代理 陳志雄 人 債 務 人 秦志忠 一、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秦志忠給付之。 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及秦志忠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