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高同榮 債 務 人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秋葳 債 務 人 林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