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 債權人
- 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敏弘
- 債務人
-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與所附證物對帳單內之「未收付帳款0000000元」不符,就超過0000000部分之請求原因及依據為何?應予說明。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與所附證物對帳單內之「未收付帳款0000000元」不符,就超過0000000部分之請求原因及依據為何?應予說明。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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