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陳韋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106-NF-0000000 1 100000 2 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 106-NE-0000000 9 90000 3 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06-ND-0000000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