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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聲請人
李如易

非訟代理人 李爵君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60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000  002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000  003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000  004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000  005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0000  006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0000  007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0000  008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0000  009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0000  010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0000  011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0000  012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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