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子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 中和分行 117年5月30日 90,000元 UA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