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君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6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9月30日 33,460元 AR0000000 002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9月30日 561,294元 AR0000000 003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8月31日 152,250元 AR0000000 004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8月31日 89,347元 AR0000000 005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6,237元 AR0000000 006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10,710元 AR0000000 007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37,065元 AR0000000 008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8月31日 44,907元 AR0000000 009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55,650元 AR0000000 010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44,520元 AR0000000 011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14,700元 AR0000000 012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129,65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