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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聲請人
農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是否為執票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中票據喪失經過欄位記載:廠商遺失111年11月1日在萬大市場~則聲請人是否為執票人即容有疑義),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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