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伶
- 相對人
-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之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假扣押裁定,就聲請人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此對聲請人及第三人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第三人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就聲請人部分判決駁回,僅第三人陳俊男等三人提起上訴,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判決,相對人就第一審駁回聲請人部分未提起上訴,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