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林芝瑤、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芝瑤 相 對 人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8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