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
    朱秀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朱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是公司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 檢附上開文件始足當之。 二、按公司清算人對其就任應向法院為聲報,聲報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 聲報之裁判,惟是否合法之聲報,仍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32條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倘欠缺要件,經法院限期補正而不予補正者,法院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以裁定駁回清算人之聲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就任為鼎濬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無從知悉就任日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且該通知已於112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