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朱秀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朱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是公司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 檢附上開文件始足當之。 二、按公司清算人對其就任應向法院為聲報,聲報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 聲報之裁判,惟是否合法之聲報,仍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32條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倘欠缺要件,經法院限期補正而不予補正者,法院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以裁定駁回清算人之聲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就任為鼎濬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無從知悉就任日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且該通知已於112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