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錦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429號聲 請 人 李錦芳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