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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576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聲請人
李森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華一聲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一聲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就任華一聲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一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新北院賢民事柔111年度司司字第48號函准予備查。又華一公司嗣於112年8月25日清算完結,華一公司並決議指定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冠公司)為清算完結後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華冠公司並同意擔任華一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華冠公司為華一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華一公司112年9月8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單、同意書、華一公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冊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43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111年度司司字第4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華一聲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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