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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632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聲請人
陳演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聲請人陳演宗為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就任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新北院英民事冬112年度司司字第308號函准予備查。又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12年10月25日清算完結,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決議指定伊為清算完結後簿冊文件保存人,伊並同意擔任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伊為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521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112年度司司字第6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陳演宗為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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