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3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梅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朱榮俊 郭書賢即寶祥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及臺南市安平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簡稱雄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一之管轄法院即雄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