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3211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王梅英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朱榮俊
郭書賢即寶祥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及臺南市安平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簡稱雄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一之管轄法院即雄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