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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9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孫偉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瀧晨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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