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5764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林亞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佳得美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田尾郵局之存款債權,第三人佳得美股份有限公司、田尾郵局所在地分別在雲林縣、彰化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