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7950號
- 債權人
- 蔡瑋珈
- 債務人
- 黃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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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悠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對第三人名月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按:債權人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玩美商行之薪資債權,然該獨資商號對商號主人即債務人而言並非第三人,執行法院自無從對該非屬第三人之獨資商號核發執行命令),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