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0386號
- 債權人
- 伍隆國際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王鼎瑞
- 代理人
- 李季鴻
- 債務人
- 鏈安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考恩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行為即債務人應自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房屋騰空返還予債權人,及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橋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執行標的及第三人所在地均在新北市新店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