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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77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棟松
債務人
邱憲龍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賴惠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名「昶貴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5日公司遷址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選任陳棟松為董事長,並為變更登記;再於110年5月12日申請變更組織、變更公司名稱為「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變更登記在案,有新北市政府110年5月12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110年5月1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08032501號函、新北市政府110年5月5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110年5月5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08030162號函在卷可稽,故本裁定之當事人欄就債務人昶貴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部分依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情形記載為債務人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昶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棟松),合先敘明。

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778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邱憲龍、賴惠蘭之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所在地、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八里區、臺北市內湖區、金門縣金門鎮,有卷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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