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9848號
- 債權人
- 洪儀真
- 債務人
- 蕭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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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大麥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神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津軒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園市龍潭區)之薪資債權,該等執行標的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