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洪儀真、蕭嘉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9848號 債 權 人 洪儀真 債 務 人 蕭嘉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大麥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神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津軒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園市龍潭區)之薪資債權,該等執行標的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