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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89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債權人
台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應收帳款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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