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7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關係人
- 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詔豪
- 相對人
- 許淑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淑鑾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846,16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淑鑾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12年2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所有最新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聲請人已於112年2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債務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