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關係人
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詔豪
相對人
許淑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淑鑾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846,16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淑鑾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12年2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所有最新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聲請人已於112年2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債務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