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462號
- 聲請人
- 黃嘉偉
- 相對人
- 陸柏翰即盛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代表人陸柏翰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釋別身分之資訊(經查有多人同名,但均未居住於聲請狀所載地址)
二、請提出陸柏翰即盛威企業社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之日期。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