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葉培城、沅臻建設有限公司、郭澤承、馬嘉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相 對 人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承 相 對 人 馬嘉蓉 江麗惠(原名:江麗妤) 黃永村 黃永宗 黃富 黃睿峰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沅臻建設有限公司選任之清算人郭澤承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或應受送達之地址。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 三、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