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簡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葡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孫祥福、高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葡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祥福 相 對 人 高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通知,惟相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與退郵信封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且未居住於戶籍址新北市○○區○○路0 00號4樓。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