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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3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聲請人
葡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祥福
相對人
高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通知,惟相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與退郵信封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且未居住於戶籍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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