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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賴皇麟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傅金銘
  • 被告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明宜吳吉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相 對 人 林明宜 吳吉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1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 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參佰參拾 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債券代號:A01201)。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3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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