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傅金銘、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殷貴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0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16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9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9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 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