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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法定代理人
陳林美雲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法定代理人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陳隆吉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37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25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8,0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8,0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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