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天空移動控股有限公司、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44號聲 請 人 天空移動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網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網雲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68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49萬元,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2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 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89號判決聲請 人全部勝訴並確定在案,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68號裁定, 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45萬元之範圍內 為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據以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 執全字第506號案件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情,業據 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惟查關於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系爭債權,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589號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45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確定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訴訟卷宗查明無訛,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顯已獲全部勝訴確定,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本院以裁定為准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