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勇興台、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宋德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計算書附註一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 一、第一審未廢棄改判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1,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7,622元,第一審判決相對人 應給付1,502,582元,僅聲請人就敗訴部分5,875,040元提起上訴,故1,502,582元已先行確定,依比例核算該部分訴訟 費用為15,084元(計算式:74,062x1,502,582÷7,377,622=1 5,084),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1,為3,017元(計算式:15,084÷5=3,017)。